⒈ “溯及既往”的對稱。法律只適用于它施行后所發(fā)生的事項,而不適用于它施行前所發(fā)生的事項的原則。
⒈ 對過去的錯誤,不加以責難追究。參見「既往不咎」條。
例如:「唉,過去就算了!我的為人是不溯既往的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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