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管理一個縣的行政事務的官員。我國秦漢以后,管理萬戶以上的縣稱為縣令,萬戶以下稱縣長,唐代縣分三等,不再有令長之分,宋以后臨時由京官管理縣政,叫著知某某縣事,明清改稱知縣。
英the head of a county;
⒈ 一縣之行政長官。 秦 漢 時人口萬戶以上的稱縣令,萬戶以下的稱“縣長”。 唐 宋 以后有所更改,至 民國 時,又改稱“縣長”。
引《后漢書·鄭弘傳》:“舊制,尚書郎限滿,補縣長令史丞尉。”
晉 袁宏 《后漢紀·光武帝紀一》:“初, 瑯邪 呂母 之子,為縣長所殺?!?br />北魏 酈道元 《水經注·淮水》:“潁陰 劉陶 為縣長,政化大行,道不拾遺。”
毛澤東 《和中央社掃蕩報新民報三記者的談話》:“縣長,有些也是民選的了?!?/span>
⒈ 一縣的行政首長,每隔四年改選一次,由縣內公民投票選出。
近縣令 邑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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