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著于板籍之律令。
⒈ 著于板籍之律令。
引《史記·酷吏列傳》:“奏讞疑事,必豫先為上分別其原,上所是,受而著讞決法廷尉絜令,揚主之明。”
裴駰 集解引 韋昭 曰:“在板絜。”
張守節(jié) 正義:“按:謂律令也。古以板書之?!?/span>
Copyright ? mingxiaow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 杭州優(yōu)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未經書面允許不得轉載、復制信息內容、建立鏡像
本網站內容僅供參考,請以各學校實際情況為主!內容侵權或錯誤投訴:841539661@qq.com 工信部備案號:浙ICP備20019715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