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雇用之值。
⒈ 雇用之值。按,《漢書(shū)·食貨志下》作“顧租”。
引《資治通鑒·漢文帝前五年》:“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鑄銅、錫為錢(qián),敢雜以鉛、鐵為他巧者,其罪黥?!?br />胡三省 注引 顏師古 曰:“雇租,謂雇傭之直,或租其本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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