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經官府判處斷絕婚姻關系。
⒈ 謂經官府判處斷絕婚姻關系。
引《元典章·戶部四·嫁娶》:“通姦成親斷離?!?br />清 袁枚 《隨園詩話》卷四:“此事不應斷離;然才女嫁俗商,不稱,故釋其背逃之罪,且放歸矣。”
《醒世姻緣傳》第九八回:“狄希陳 將太守所説言語,分付補呈,要將 素姐 斷離的事體悄悄與 寄姐 説知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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