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為阻止惡行而責罰之。
⒈ 為阻止惡行而責罰之。
引《新唐書·柳渾傳》:“左丞 田季羔 從子 伯彊 請賣私第募兵助討 吐蕃,渾 曰:‘……討賊自有國計,豈容不肖子毀門構,徼一時倖,損風教哉!請薄責以示懲沮!’”
《續(xù)資治通鑒·宋哲宗紹圣四年》:“至於告老之人,雖已謝事,亦宜少示懲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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