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貨物滯銷時,由公家收購;缺貨時,由公家賒給,合稱“斂賒”。
⒈ 貨物滯銷時,由公家收購;缺貨時,由公家賒給,合稱“斂賒”。
引《周禮·地官·司市》:“以泉府同貨而斂賒。”
鄭玄 注:“謂民貨不售,則為斂而買之;民無貨則賒貰而予之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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