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律呂之本,指黃鐘。古以黃鐘為十二律之本,其余十一律皆據(jù)之以生。
⒈ 律呂之本,指黃鐘。古以黃鐘為十二律之本,其余十一律皆據(jù)之以生。參閱《呂氏春秋·古樂》。
引《漢書·律歷志上》:“﹝ 黃帝 ﹞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。其雄鳴為六,雌鳴亦六,比黃鐘之宮,而皆可以生之,是為律本?!?br />顏師古 注:“可以生之,謂上下相生也,故謂之律本。”
《宋史·樂志六》:“黃鐘者,陽聲之始,陽氣之動也,故其數(shù)九……及斷竹為管,吹之而聲和,候之而氣應(yīng),而后數(shù)始形焉。均其長,得九寸;審其圍,得九分;積其實,得八百一十分。長九寸,圍九分,積八百一十分,是為律本,度量權(quán)衡於是而受法,十一律由是損益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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