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舉駁”。
⒉ 提出理由,予以駁回。
⒈ 亦作“舉駮”。提出理由,予以駁回。
引《宋史·仁宗紀(jì)一》:“詔大辟疑者奏讞,有司毋輒舉駁?!?br />《宋史·職官志一》:“元豐 七年有旨,舉駮事,依中書(shū)舍人封還詞頭例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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